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何謂「拋棄繼承」、「限定繼承」?(公告王)

何謂「拋棄繼承」、「限定繼承」?(公告王)

拋棄繼承(民法 第1174條以下):

繼承人得為繼承權之拋棄,一旦繼承人為繼承權拋棄之表示,即溯及於繼承開始時不為繼承人,
被繼承人所遺留之權利義務,概與拋棄繼承權人無關。

限定繼承(民法 第1165條以下):

繼承人得限定以繼承所得之遺產,償還被繼承人之債務。如繼承遺產清償遺留債務而有餘,
繼承人仍得保有剩下之遺產;倘遺產不足清償全部債務,對於未受償之債務,繼承人無庸負清償責任。

總結,【拋棄繼承】就是拋棄往生者留下的所有財產與債務。
而【限定繼承】就是往生者留下的財產在清償債務後,若有剩下的財產,仍可繼承,若債務太多財產無法清償,
也無須繼承者再掏腰包付清。

按民法第1138條規定:

遺產繼承人,除配偶外,依下列順序定之:

一、直系血親卑親屬。

二、父母。

三、兄弟姊妹。

四、祖父母。

所以父親死亡後,財產繼承權第一順位為配偶妻,再來是直系血親卑親屬即親生子女(不管男女均可平分)

若沒有子女,那配偶就要跟往生者的父母(第二順位)共同繼承,如往生者的父母也往生,那再由往生者的兄弟姐妹(第三順位)共同繼承,總歸一句話配偶不可能單獨繼承,除非往生者的親屬全部再見。

至於繼承的比例分配,依民法第1144之規定為:

配偶與直系血親卑親屬(子女)共同繼承時,按人數平均繼承遺產。

配偶與父母或兄弟姊妹共同繼承時,配偶得二分之一,另外的二分之一,則由父母或兄弟姊妹均分。

配偶與祖父母共同繼承時,配偶得三分之二,另三分之一,則由祖父母均分。

 
 

法院公告:各地方法院簡易庭、公示送達、公示催告、民事裁定、民事判決、本票裁定、法人設立登記、法人變更登記、強制執行、拍賣公告、法院法拍屋公告、減價特別拍賣;祭祀公業、限定繼承;宣告死亡、失蹤人口、提存所公告、夫妻分別財產制

一般公告:法人籌備會、公司解散/清算、股東臨時會公告、股東股權變動公告、股東常會議案公告、董事會公告、公司增資公告、公司減資公告、祭祀公業、拒不過戶聲明啟事。

遺失公告:學生証遺失、提單遺失、發票遺失、畢業證書遺失、身分證遺失、遺失登報作廢;海外版公告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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